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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金洲与沈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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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金洲,男,生于1944年5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沈文明,男,生于1953年3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96号李金洲与沈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洲与被执行人沈文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沈文明给付李金洲赔偿款7400元,再付12600元,剩余部分李金洲自愿放弃。双方已履行了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