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金洲,男,生于1944年5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沈文明,男,生于1953年3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96号李金洲与沈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洲与被执行人沈文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沈文明给付李金洲赔偿款7400元,再付12600元,剩余部分李金洲自愿放弃。双方已履行了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