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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志良与齐建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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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志良,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陇东药店业主,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齐建银,男,生于1973年6月11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马志良与齐建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建银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对齐建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