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志良,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陇东药店业主,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齐建银,男,生于1973年6月11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马志良与齐建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建银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对齐建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