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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付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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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许朝辉。被告付某,司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金叶巷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45737-4(以下简称安邦财保襄阳支公司)。负责人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45元,减半收取726.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海波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