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教师。委托代理人许朝辉。被告付某,司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金叶巷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45737-4(以下简称安邦财保襄阳支公司)。负责人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45元,减半收取726.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海波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