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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徐艳阳与叶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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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艳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粮食局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叶伟峰,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手工业者,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徐艳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0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艳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伟峰(1)向徐艳阳赔偿经济损失27055.37元;(2)并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徐艳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676元,申请执行费3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