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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刘凤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初字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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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岳各庄村。被执行人孙国兰,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西苇店村。

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孙国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347.82元,诉讼费380元,执行费4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