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凤芝,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岳各庄村。被执行人孙国兰,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西苇店村。
申请执行人刘凤芝与被执行人孙国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8347.82元,诉讼费380元,执行费4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