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民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娟,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民生与被执行人王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红娟给付申请人王民生车辆鉴定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9月20日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娟户籍已于2011年7月4日迁往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北大村北三街**,故应退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