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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王民生与王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扶民初字第0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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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民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娟,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王民生与被执行人王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红娟给付申请人王民生车辆鉴定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9月20日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娟户籍已于2011年7月4日迁往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北大村北三街**,故应退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