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夫台。被执行人:葛乾宽。被执行人:郭冬冬。
康夫台与葛乾宽、郭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9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夫台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乾宽、郭冬冬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葛乾宽已被本院依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