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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夫台与葛乾宽、郭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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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夫台。被执行人:葛乾宽。被执行人:郭冬冬。

康夫台与葛乾宽、郭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9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夫台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乾宽、郭冬冬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葛乾宽已被本院依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