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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道岳与李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留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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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陈道岳,男,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被执行人李军军,男,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安乐镇。

申请人陈道岳与被执行人李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留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道岳支付赔偿款72081.904元,被执行人李军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陈道岳支付赔偿款6899.6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3元。判决书书生效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72081.904元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李军军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道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军支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5660.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李军军支付赔偿款4895.47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98.17元,案件受理费76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108.646元。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李军军一次性向其支付2500元后,放弃其余款项的追偿。被执行人李军军已先后两次将2500元交予本院。本院已将2500元交予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免交执行费50元的申请,并取得了本院的同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兴柱审判员:夏立代理审判员:唐丁

书记员:李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