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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生与张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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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生,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打工,住芜湖县红杨镇兴塘行政村上章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4********。被执行人:张国昌,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业主,住芜湖县湾沚镇永红行政村栏****身份证号340221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国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67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