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生,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打工,住芜湖县红杨镇兴塘行政村上章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74********。被执行人:张国昌,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个体户业主,住芜湖县湾沚镇永红行政村栏****身份证号34022119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国昌银行存款人民币167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罗正荣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