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力苒(曾用名梁一帆)。法定代理人陈巧勤。被执行人张勇。
梁力苒诉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少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力苒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1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