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孙艳辉。
辛玲诉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艳辉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辛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孙艳辉押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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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孙艳辉。
辛玲诉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艳辉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辛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孙艳辉押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