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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辛玲与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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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孙艳辉。

辛玲诉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艳辉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辛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孙艳辉押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