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爱琴。被执行人赵国顺。
郭爱琴与赵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爱琴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国顺名下银行存款144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