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爱琴与赵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爱琴。被执行人赵国顺。

郭爱琴与赵国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爱琴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国顺名下银行存款144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