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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潘道伟与张世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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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道伟。被执行人张世根。

潘道伟申请执行张世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道伟于2012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张世根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世根缴纳至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8000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