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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玉功与杨军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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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功。被执行人杨军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杨玉功与杨军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玉功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军超名下银行存款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