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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延玲与李史杰、蔡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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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延玲。被执行人李史杰。被执行人蔡子杰。

黄延玲诉李史杰、蔡子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蔡子杰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史杰、蔡子杰于2013年2月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前述该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