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丽娟。被执行人李凯。
薛丽娟申请执行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丽娟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1月8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凯缴纳至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事故保证金8000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荀辉生
书记员:潘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