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双建。被执行人王珊珊。
史双建诉王珊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珊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双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珊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珊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