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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双建与王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4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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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双建。被执行人王珊珊。

史双建诉王珊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珊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双建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珊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珊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商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