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广斌。被执行人李小尊。
刘广斌诉李小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广斌于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尊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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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广斌。被执行人李小尊。
刘广斌诉李小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广斌于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尊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