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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广斌与李小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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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广斌。被执行人李小尊。

刘广斌诉李小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广斌于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尊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