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光海,男。申请执行人杨家容,女。被执行人陈历祥,男。被执行人姜德会,女。被执行人胡孝友,男。被执行人徐明会,女。被执行人罗世久,男。被执行人徐明江,男。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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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光海,男。申请执行人杨家容,女。被执行人陈历祥,男。被执行人姜德会,女。被执行人胡孝友,男。被执行人徐明会,女。被执行人罗世久,男。被执行人徐明江,男。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