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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光海、杨家容申请执行陈历祥、姜德会、胡孝友、徐明会、罗世久、徐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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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光海,男。申请执行人杨家容,女。被执行人陈历祥,男。被执行人姜德会,女。被执行人胡孝友,男。被执行人徐明会,女。被执行人罗世久,男。被执行人徐明江,男。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