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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兰申请执行张泽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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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兰,女。被执行人张泽仲,男。

本院在执行刘晓兰申请执行张泽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45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泽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刘晓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成关云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