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晓兰,女。被执行人张泽仲,男。
本院在执行刘晓兰申请执行张泽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45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泽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刘晓兰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成关云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