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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登高与杨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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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登高,男,35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学军,男,37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公交集团牟平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市牟平区客车运输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徐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烟台市公交集团牟平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市公交集团牟平有限公司(原名烟台市牟平区客车运输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款5816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薛采东审判员:唐春明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