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夕佳山民俗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刘生敏,馆长。委托代理人邓建,男,该博物馆员工。被执行人邓小华,男。被执行人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夕佳山民俗博物馆申请执行邓小华、泸州纵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96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夕佳山民俗博物馆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