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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刚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李洪军、代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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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刚,男。法定代理人杜田云,男,系杜刚之父。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灿,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洪军,男。被执行人代光林,女。

本院在执行杜刚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李洪军、代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38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标的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洪军已外出务工不知其下落,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代光林现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