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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梁晓秋、张梁蓓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林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民终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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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秀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晓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梁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优珍。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彰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云。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晓秋、张梁蓓、梁优珍、林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2)绍新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张云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