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兴牛。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钢。
上诉人夏兵因与被上诉人封兴牛、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夏兵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