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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李中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陶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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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小峰。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季璐璐代理审判员:许敏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