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迪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志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振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根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华法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守法。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秦振用、诸暨市华法橡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