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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楼良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绍民终字第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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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刘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良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红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晓法审判员: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

书记员:余建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