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2

娄水龙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吴召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10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滕黛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水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召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海。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水龙、吴召根、绍兴县茂盛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虽向本院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季璐璐代理审判员:许敏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