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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茹灿芬、茹海英等与嵊州市中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帅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民终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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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中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伟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灿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海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红英。原审被告孙帅荣。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负责人钱新祥。

上诉人嵊州市中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茹灿芬、茹海英、茹红英、原审被告孙帅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嵊州市中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哲宇代理审判员:陈蓉霞代理审判员:傅芝兰

书记员:潘方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