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显。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恋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宝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后高。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吴书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汉祥。
上诉人李文显、陈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显、陈平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李文显、陈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文显、陈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1元,依法减半收取5641元,由上诉人李文显、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丁林阳代理审判员:钟丽丹
书记员:叶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