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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李文显、陈平与王二景、张恋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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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显。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恋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宝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后高。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负责人吴书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汉祥。

上诉人李文显、陈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显、陈平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李文显、陈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文显、陈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1元,依法减半收取5641元,由上诉人李文显、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丁林阳代理审判员:钟丽丹

书记员:叶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