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婴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吴书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汉祥。
上诉人王婴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王婴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婴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婴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婴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湘华代理审判员:徐燕飞代理审判员:王海云
书记员:陈赛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