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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王婴红与施建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绍民终字第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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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婴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吴书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汉祥。

上诉人王婴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王婴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婴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婴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婴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湘华代理审判员:徐燕飞代理审判员:王海云

书记员:陈赛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