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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培安、李保爱等与杜兴占、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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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培安。申请执行人李保爱,系申请执行人宋培安之妻。申请执行人臧海英,系申请执行人宋培安儿媳。申请执行人宋东原,系申请执行人臧海英之子。被执行人杜兴占。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希战,经理。

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诉杜兴占、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杜兴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赔偿金307384.5元;二、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银行存款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