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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靖寰与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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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靖寰。被执行人祁春力。被执行人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白东升,董事长。

李靖寰与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春力、郑州通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祁春力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押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