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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慧苗与马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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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慧苗。被执行人马国勤。

郭慧苗与马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慧苗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国勤名下银行存款12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