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慧苗。被执行人马国勤。
郭慧苗与马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慧苗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国勤名下银行存款12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