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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少华与贺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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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少华。被执行人贺高伟。

李少华诉贺高伟、张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贺高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少华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月2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高伟银行存款15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