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少华。被执行人贺高伟。
李少华诉贺高伟、张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贺高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少华于201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月2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高伟银行存款152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