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崔清燕。
马超诉崔清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清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马超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清燕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