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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超与崔清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9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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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超。被执行人崔清燕。

马超诉崔清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清燕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马超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清燕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