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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桂珍与李晓霞、吕建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金执字第2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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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李晓霞。被执行人吕建萍。

张桂珍诉李晓霞、吕建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晓霞、吕建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桂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金执字第229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吕建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建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