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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思让与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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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思让。被执行人路平。

孙思让诉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路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思让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460.21元。本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路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