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云博。被执行人阴建勇。被执行人王新杰。
张云博诉阴建勇、王新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阴建勇、王新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云博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阴建勇、王新杰名下的银行存款95708元或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