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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云博与阴建勇、王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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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云博。被执行人阴建勇。被执行人王新杰。

张云博诉阴建勇、王新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阴建勇、王新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云博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阴建勇、王新杰名下的银行存款95708元或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