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建生。被执行人陈素黎。
朱建生与陈素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素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陈素黎已履行义务完毕,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素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