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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建生与陈素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9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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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建生。被执行人陈素黎。

朱建生与陈素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素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陈素黎已履行义务完毕,上述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素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