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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邱保连与被告崔业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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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保连,女。被告崔业锋,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永胜,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保连与被告崔业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保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邱保连负担。

审判员:张丰景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