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华秋,女。系受害人潘怡君之母。原告潘世银,男。系受害人潘怡君之父。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增强,任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田华秋、潘世银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秋、潘世银。于2013年4月28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华秋、潘世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华秋、潘世银对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田华秋、潘世银承担。
审判员:张丰景
书记员:来明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