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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魏跃苹、魏跃华等与白道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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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跃苹,女,生于1975年10月31日,汉族,住镇平县。原告魏跃华,女,生于1968年1月4日,汉族,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程国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道远,男,生于1986年1跃25日,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孝,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志勇,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跃苹、魏跃华诉被告白道远、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跃苹、魏跃华于201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跃苹、魏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跃苹、魏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已收取1030元,退回416元),由原告魏跃苹、魏跃华承担。

审判员:李哲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