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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传如与刘艳春、张念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奉民三初字第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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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传如。被告:刘艳春。被告:张念念。被告:宁波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霞浦路****。法定代表人:朱雪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矸明州路**** 代表人:王成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如诉被告刘艳春、张念念、宁波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事故同时造成马传如所坐的车内驾驶员刘艳春受伤,刘艳春伤势严重尚未治愈,其经济损失要与原告马传如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吴项南

书记员:王馨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