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奉
化市××号。代表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袁雅雅
书记员:吴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