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汉博。原告马丽平,系原告将汉博之妻。被告杜奉芸,冀T号临时牌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杜奉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林怀东
书记员:崔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