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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蒋汉博、马丽平与杜奉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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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汉博。原告马丽平,系原告将汉博之妻。被告杜奉芸,冀T号临时牌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杜奉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林怀东

书记员:崔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