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桥。被告李欣。被告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张桥负担。
审判员:袁丽芬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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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桥。被告李欣。被告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张桥负担。
审判员:袁丽芬
书记员:王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