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张桥诉被告李欣、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12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桥。被告李欣。被告邯郸市凯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张桥负担。

审判员:袁丽芬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