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荣平,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王植林,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应爱华,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镇穿城北路44号。负责人:杨燮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荣平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依法减半收取414.50元,由原告马荣平负担。
审判员:杨秀丽
书记员:王汝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