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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荣平与王植林、应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诸民初字第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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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荣平,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王植林,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应爱华,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城关镇穿城北路44号。负责人:杨燮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荣平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依法减半收取414.50元,由原告马荣平负担。

审判员:杨秀丽

书记员:王汝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