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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陆某某、茅某某与王某、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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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某某。原告:茅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姚某。被告:王某。被告:何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

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茅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另有四位受害人尚未起诉主张权利,致本案原告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郭志军

书记员: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