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原告:茅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姚某。被告:王某。被告:何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
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茅某某与被告王某、何某某、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起交通事故另有四位受害人尚未起诉主张权利,致本案原告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郭志军
书记员:张迪